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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绝对不可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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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绝对不可以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监察部站12日发布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明确,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规定解释说,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规定明确,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等行为,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按照规定,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规定明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部、审计署共同颁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微博热议


    @孟子旁通:所有工作人员都统一标准。但愿这个规定能拂去尘埃,正本清源。


    @石长城:规定出台了,还应该有群众监督,有具体实施细则。不仅写在纸上,重要的是能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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